畜禽屠宰與肉品安全知識問答
畜禽屠宰與肉品安全知識問答
1.國家對哪些畜禽實行定點屠宰?
答:《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有些省、直轄市、自治區根據行業發展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需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對牛、羊、雞等畜禽實行定點屠宰。因此,畜禽屠宰廠(場)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要求,申請并取得許可后,方可生產經營。
2.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由誰制定?
答:《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五條和國務院令第 666號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由誰頒發?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有哪些規定?
答:《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和國務院令第 666號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渡i屠宰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4.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由誰公布?
答:《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5.興辦畜禽屠宰廠(場)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答:興辦畜禽屠宰場的必須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此外,開辦生豬屠宰廠(場)的,還應當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6.興辦豬、牛、羊、禽以外的畜禽屠宰廠(場)是否需要提出申請?
答: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規定,興辦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7.誰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 503號)規定了畜禽屠宰企業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
8.企業對畜禽產品質量負有哪些主體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9.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哪些制度?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檢疫申報、畜禽進廠(場)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查驗登記、疫情報告、畜禽及屠宰產品檢疫檢驗、產品質量追溯、不合格產品召回、消毒、無害化處理、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報送以及畜禽定點屠宰證、章、標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等制度,并做好各項制度對應記錄的填寫和保存。
10.畜禽屠宰廠(場)應當開展哪些檢測項目?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畜禽屠宰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檢測,并如實記錄檢測結果,記錄應當至少保存 2年。
11.為什么說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依法報送信息?
答: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12.屠宰環節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有哪些補貼政策?
答:《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包括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對病害豬損失及無害化處理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
13.屠宰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金額是多少?
答:根據《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關于調整生豬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補貼標準的通知》,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包括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病害豬損失補貼為 800元/頭,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為80元/頭。
14.哪些動物不得進行屠宰?
答: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屠宰下列動物:
?。?/span>1)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span>2)疫區內易感染或已感染的;
?。?/span>3)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span>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span>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15.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哪些食品?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span>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span>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span>4)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span>5)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7)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span>8)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span>9)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span>11)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6.《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的意見》對畜禽屠宰監管提出了哪些思路?
答:《意見》提出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屬地化管理原則,抓緊推動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為第一責任人”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把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縣、鄉人民政府進行考核。
17.《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的意見》,對畜禽屠宰企業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有什么樣的要求?
答:《意見》要求,生豬屠宰企業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員,并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高肉品品質檢驗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要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嚴格進行入場靜養、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完善臺賬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畜禽來源、肉品品質檢驗、無害化處理和產品銷售等信息。從事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參照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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